标准研制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GB/T 26363-2010)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

    本标准包括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文化、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服务、营销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并对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的认定进行规范。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湖南省旅游局、中央民族大学、凤凰古城旅游有限公司、北京同和时代旅游规划设计院。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哺育和繁衍了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我国民族、民俗文化是全人类共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也是极其珍贵和不可多得的旅游资源和吸引物。

    为指导和规范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及汉族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传承和文化旅游区的经营管理,提高总体水平,促进地区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National (Folklore) Culture Tourism Attraction):指地理或行政边界相对明确,其民族、民俗文化具有特色性、集中性和代表性的旅游区;该区域在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以及旅游的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一、认定依据与方法

    1、依据"文化特殊性与保护"、"规划与建设质量"、"经营管理与服务质量"三个评价体系的得分,来认定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

    2、"文化特殊性与保护"评价体系包括物质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传承、资源稀缺性和文化保护等四个方面的评价项目;"规划与建设质量"评价体系包括规划与建设等两个方面的评价项目;"经营管理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包括社区参与、公共环境和旅游管理与服务等三个方面的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下设若干评价子项目,对各子项目赋以分值。

    二、文化特殊性与保护

    1、有历史传承的公共建筑或公众活动场所。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应布局集中,规模适宜,民族及地方特色突出,与周边环境协调,在全国具有典型性。

    2、有突出反映当地风貌的传统民居群落。民居应普遍使用原生材料,采用传统工艺,沿袭传统居住方式,造型和谐,维修及时,形成一定规模,具有完整性。

    3、有在民间流传下来的,形成一定共性的传统服装和饰物。服装和饰物应充分展示民族及地方传统服饰文化,全面体现真实性。

    4、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生产和制作能真实体现民族和地方文化的物产,包括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品种丰富多样。

    5、采用多种表现形式展示传统生产方式,生产方式能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联,形成广泛的参与性。

    6、有完整的民族语言文字系统或其它独特的文化符号系统,形成本区的文化基础,有突出的标识性,有具体的表现形式。

    7、有以口头形式流传和保存的民间文学和艺术形式,内容丰富,风格多样,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

    8、有以风俗习惯形式流传和保存的传统节日和庆典活动,特色突出,生动活泼,参与性强,形成一定影响力。

    9、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风俗传统,挖掘形成各类体育游戏和文化娱乐形式,能结合旅游者需求,转化为旅游体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