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研制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 26362-2010)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9日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环保部生态司、北京同和时代旅游规划设计院、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

    随着环保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生态旅游在我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旨在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国内外相关参考资料和技术规程。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服务、安全、营销、教育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生态旅游示范区(prototype-zone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prototype-zone of national ecotourism attractions):生态旅游区中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经过本标准确定的评定程序后,可以获得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称号。该区域具有明确地域界限,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范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

    4、示范区规划规划应做到尊重和展示自然;尊重地方传统文化和乡土习俗,建筑和设施宜使用当地材料,应与自然环境、文化背景协调统一;保护与节约自然资源,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设施建设与整体景观协调。

    划内容应包含如下内容:分区、分级土地利用控制;生态环境现状评估;生态环境容量;生态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生态旅游规划;社区协调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

    5、生态旅游资源区内独特的自然景观具有很高或较高的美学价值、科研价值、文化价值,或与之密切相关的人文景观价值较高。

    生态资源游憩价值较高。示范区内的人为干扰较少,大部分为自然区域。

    特定资源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缺性,在市场上形成较大影响。

    6、生态环境质量区内生态环境的原生状态保持完整,特色鲜明,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较高,物种的原生生境较为完好。

    区内地形地貌完好,无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破坏的地形地貌,应进行整治和合理修复。

    生态系统稳定,恢复能力强,生境较多,物种丰富。具有原生植被且植被覆盖率高,林相丰富,植物种类多。特殊生态类型的示范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植被指标。

    7、传统文化保护建筑物的形式、材质、体量和色彩应与当地文化、自然环境协调,在色彩、线条和体量上没有强烈冲突。无明显的视觉污染。

    避免建筑物造成景观明显改变,保持视野和视廊通畅,重要景观视域内采取管线地下敷设。宜采用当地材料和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减少使用钢铁等高能耗材料。

    8、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建设以实用为原则,示范区外部交通与示范区性质相吻合,区内交通满足运输需要,道路布局宜选择在生态恢复功能强的地域,道路设计宜利用原有的通道,避免对生态敏感地带进行人为切割。

    实施节能计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区内接待设施的能源耗用量控制在500克标准煤/人天以下(采暖和空调不计算在内)。

    节约并合理利用能源,改善旅游区的燃料结构,宜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区内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率达到80%以上。

    9、服务设施

    10、安全

    11、卫生

    12、区域统筹

    13、公共环境与社区参与

    14、市场营销

    15、综合管理

    16、培训与教育

    17、认定与检查